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进一步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高级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901个工种(职业)必须持证就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